申请执行人:陈国昌。被执行人:张理平。被执行人:宁海县宏远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张理平。被执行人:宁海县东部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张理平。被执行人:秦科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昌与被执行人张理平、宁海县宏远文具有限公司、宁海县东部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秦科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理平、宁海县东部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秦科竹名下财产已经被执行人的全体债权人同意整体转让,并由宁海县人民法院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指字第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