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静。被执行人:傅亮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静与被执行人傅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亮亮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416弄89号202室房产和傅能华共有,现因尚未取得共有人同意,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无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委字第1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