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
对被执行人何某某之妻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升平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依法予以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梅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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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
对被执行人何某某之妻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升平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依法予以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梅
书记员:李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