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开云。被执行人:卢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欠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卢艳在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分社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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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毛开云。被执行人:卢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欠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卢艳在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分社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