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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文萍与罗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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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文萍被执行人罗晓鸿

申文萍与罗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文萍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启康审判员:邓固红代理审判员:彭刚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