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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传祥与莫金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执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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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传祥被执行人莫金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传祥与被执行人莫金宗民间借贷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125号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传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1450元。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被网上通缉,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武传祥与被执行人莫金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强审判员:王金奎审判员:张新云

书记员:李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