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德秀,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黄辉,男,满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彭德秀与被执行人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彭德秀借款本金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黄辉负担。后黄辉不服此判决,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彭德秀借款30,00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彭德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00元,由上诉人黄辉负担1,350.00元,由被上诉人彭德秀负担2,2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孝民审判员:李逢珠代理审判员:张文亮
书记员: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