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洪臻。
被执行人:付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臻与被执行人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凤桐审判员王少良代理审判员张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长:刘凤桐审判员:王少良代理审判员:张革
书记员:董玉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