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夏,男,1968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马宝林,男,1953年12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葛夏与被执行人马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秦民调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秦民调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郭红执行员苏进执行员吴良根
书记员:王锦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