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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国友、顾梅、钱爱平、杨明宇与王洪波,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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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国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顾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钱爱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明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驾驶员。被执行人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国友、顾梅、钱爱平、杨明宇与被执行人王洪波、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审结。该案(2012)亭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区支公司鲁bf3717号车辆保险理赔款153703.63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亭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黄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