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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友杰、丁慧明与宋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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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XX,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村民。申请执行人丁XX,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XX之妻,村民。

委托人,潘XX,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XX,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通远镇,村民。申请执行人潘XX、丁XX与被执行人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XX、丁XX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80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XX一次支付申请人案款5800元整,该案款申请人潘XX已领取。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每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第0026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执行员张乐

书记员:董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