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乡,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乡,农民。
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55000元,下余案件款(即45000元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徐万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