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会被执行人刘志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会与被执行人刘志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王志会的医疗费39780.8元、误工费1795.2元、护理费1795.2元、营养费16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53536.2元,由刘志琦赔偿16060.86元(已付1500),其余37475.34元,由王志会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志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会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琦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志会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志会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庆西执字第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