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平致,男。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路口。
组织机构代码:73535215-4。法人代表韩正新,男,系该公司经理。董平致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平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给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942.22元。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平致自愿承担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履行了给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4942.22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元清
书记员:范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