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清营,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冬,男,汉族。
李清营与韩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2013年6月26日委托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韩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之父韩根忠代收。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韩冬之父代交10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韩冬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1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