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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XX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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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XXX,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白水县雷牙乡先进村**,村民。委托代理人XXX,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系XXX之父。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坊西村城后巷**。委托代理人XXX,女,47岁,住址同被执行人,系被执行人之妻。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X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8321.39元及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XXX所有的陕E573**“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抵顶案件款。申请人于2013年4月16日领取了事故发生后一直扣押在白水县交警大队的“五征”三轮汽车,同时领取了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杨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