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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秋侠与高文林、白水县金泉汽车出租车工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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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秋侠,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文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金泉汽车出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和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刘秋侠与被执行人高文林、白水县金泉汽车出租车工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秋侠于2013年5月19日申请于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秋侠与被执行人高文林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文林一次性支付刘秋侠49000元整,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石孟院审判员:魏建民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