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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静茹与丁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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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静茹,女。法定代表人石苏会,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丁炳军,男。

王静茹与丁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申请人王静茹与被执行人丁炳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5000元整,该案已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