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静茹,女。法定代表人石苏会,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丁炳军,男。
王静茹与丁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申请人王静茹与被执行人丁炳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5000元整,该案已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