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55年4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申请人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陈某某与张某某、姚某某、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赔偿申请人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611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在判决时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人陈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某某月被申请人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就赔偿款项的履行达成一致,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熊宗义执行员郭斌执行员卢叶
书记员:刘月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