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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陈玉东与王宪贵、李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吴民裁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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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玉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生。被申请人王宪贵,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被申请人李文江,男、汉族,2004年10月2日生。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吴民裁字第0001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15000元,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陈玉东驾驶的陕J218**号东风牌货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陈玉东驾驶的陕J218**号东风牌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徐宁

书记员:李明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