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 2012

王玉萍与雷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吴民裁字第000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玉萍,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被申请人雷浩,男,汉族,1981年7月8日生。2012年11月1日14时30分许,被申请人驾驶陕J598**号轿车行驶到薛岔乡陈砭村段沟沟口处,与高长林驾驶的三轮机动车相撞,致使乘坐三轮机动车申请人当场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雷浩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J598**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高峰所有的宁A8G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雷浩驾驶的陕J598**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宁

书记员:李明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