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刚。被申请人伊玉阔。申请人赵刚与被申请人伊玉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伊玉阔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伊玉阔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爱军
书记员:陈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