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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赵刚与伊玉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临罗立保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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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刚。被申请人伊玉阔。申请人赵刚与被申请人伊玉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伊玉阔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伊玉阔所有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爱军

书记员:陈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