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尼。被申请人任明连。被申请人钱西国。申请人贾尼因与被申请人任明连、钱西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西国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钱西国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爱军
书记员:陈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