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贾尼与任明连、钱西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临罗立保字第5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贾尼。被申请人任明连。被申请人钱西国。申请人贾尼因与被申请人任明连、钱西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西国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钱西国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爱军

书记员:陈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