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女,200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王鹏,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伊荣桂,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一、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对被告王鹏、伊荣桂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及财产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国防
书记员:李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