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杨某1与王鹏、伊荣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0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1,女,200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王鹏,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伊荣桂,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一、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对被告王鹏、伊荣桂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及财产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国防

书记员:李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