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玉民,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夫) 原告丁洪莉,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 原告丁洪艳,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 原告丁洪焕,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 原告丁洪波,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子) 原告明玉,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系死者明素彩之父) 原告许传兰,女,193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系死者明素彩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凤宝,临沂罗庄双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廷杭,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学保,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负责人徐志伟,经理。
解除对被告鲁13-运输拖拉机的查封。
审判长:何国防人民陪审员:岳荣济人民陪审员:侯素霞
书记员:李金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