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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丁玉民、丁洪莉等与颜廷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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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玉民,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夫) 原告丁洪莉,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 原告丁洪艳,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 原告丁洪焕,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女) 原告丁洪波,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系死者明素彩之子) 原告明玉,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系死者明素彩之父) 原告许传兰,女,193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系死者明素彩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凤宝,临沂罗庄双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廷杭,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学保,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负责人徐志伟,经理。

解除对被告鲁13-运输拖拉机的查封。

审判长:何国防人民陪审员:岳荣济人民陪审员:侯素霞

书记员:李金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