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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史学芹、高某1等与刘春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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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史学芹,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莒县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高某1,男,200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沂南县人孙祖镇天水栈村,现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沂南县人孙祖镇天水栈村,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高某1之父。被告刘春业,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肇事车鲁Q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负责人王靖,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伯国,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对被告鲁Q出租车的查封。

审判长:何国防人民陪审员:岳荣济人民陪审员:侯素霞

书记员:李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