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裕明。原告:何根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裕明,系何根娣孙子。原告:李健娟。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孙厚林。被告:绍兴县柯桥申通快递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碧水苑东区5-6幢107号。组织机构代码:L03318260负责人:方庆明,经理。被告:何向伟。(未到庭) 被告:王铭。上述第一、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兴成。被告:施国海。被告:俞银菊。上述第四、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学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81703。法定代表人:徐学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滨,男。上述第四、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勤,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裕明、何根娣、李健娟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申通快递服务部、何向伟、王铭、施国海、俞银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新祥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