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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洪金校与洪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一初字第5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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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洪金校。被告:洪有坤。委托代理人:应建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金校撤回对被告洪有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寿宝泉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