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金校。被告:洪有坤。委托代理人:应建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金校撤回对被告洪有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寿宝泉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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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金校。被告:洪有坤。委托代理人:应建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金校撤回对被告洪有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寿宝泉
书记员:茹亮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