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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陈甲、陈乙等与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湖浔民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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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乙。申请人:陈丙。被申请人:祝某某。申请人陈甲、陈乙、陈丙以与被申请人祝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某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祝某某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厉强

书记员:张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