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乙。申请人:陈丙。被申请人:祝某某。申请人陈甲、陈乙、陈丙以与被申请人祝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某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祝某某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厉强
书记员:张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