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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申请人高浩斐与被申请人王巨厚驾驶的、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晋A7G801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解除保全裁定书

(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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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浩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巨厚,男,汉族。系晋A7G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晋A7G8**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

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巨厚驾驶的、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晋A7G8**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双方已达成协议,此事已协商处理,申请人同意由本院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巨厚驾驶的、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晋A7G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田文峰代理审判员:庞赛利人民陪审员:徐斌

书记员:王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