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书臣。被申请人刘辉。
申请人赵书臣因与被申请人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辉驾驶的彭道胜所有的新源65W-7轮胎式液压挖掘机。申请人赵书臣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临江社区居委会603号房屋作为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辉驾驶的、彭道胜所有的新源65W-7轮胎式液压挖掘机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赵书臣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临江路社区居委会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志祥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