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振平,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闫殿军,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与被执行人闫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闫殿军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李振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294元,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4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乐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守国审判员:崔士强审判员:王英民
书记员:闫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