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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振平与闫殿军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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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振平,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闫殿军,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与被执行人闫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闫殿军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李振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294元,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4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乐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守国审判员:崔士强审判员:王英民

书记员:闫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