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佳嫚,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邱佳嫚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兆明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