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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伟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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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某大学学生。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万寿南路**。负责人吴殿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220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本案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诉讼费2374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温凯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