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卫玲,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唐卫玲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283.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赔偿款人民币11283.7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