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蓉,长安大学翠华幼儿园学生。法定代理人:雷军芳(系原告之母),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东方眼镜行验光师。被执行人:李雪原,无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蓉与被执行人李雪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9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