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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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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英。被执行人杨文宪。被执行人唐红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英与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李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