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英。被执行人杨文宪。被执行人唐红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英与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李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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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爱英。被执行人杨文宪。被执行人唐红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英与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宪、唐红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李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