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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刘丹京与师天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丹执恢字第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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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丹京,男。法定代理人刘德喜,又名刘得喜,男,系刘丹京之父。被执行人师天长,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丹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师天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丹京医疗等费用82710.52(含已付24585.52元,再给付58125元),并承担诉讼费6250元。判决生效后已先后执行到位56000元,仍有8375元未能执行。申请人刘丹京现因经济困难就未能执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师天长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丹京被截肢,属五级伤残,行走艰难不便,生活极为困难,申请司法救助8000元,其余表示放弃,终结(2008)丹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给予司法救助8000元,终结本院(2008)丹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给予申请人刘丹京司法救助8000元。二、本院(2008)丹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书义审判员:王军民审判员:褚艳艳

书记员:李培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