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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中琼诉何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万法民初字第03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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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中琼,女,汉族。被告何德军,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附**会峰轩****,组织机构代码73984562-6。负责人张益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琼诉被告何德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中琼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中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罗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