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有海,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振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有海与被执行人西安振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振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振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全部案款2887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22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