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民举,男,汉族。被申请人徐会岭,男,汉族。申请人王民举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会岭所有的陕AK97**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徐会岭所有的陕AK97**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旺昌
书记员:陈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