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长勋,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富,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长勋与被执行人张永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长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78号调解,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1万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1.1万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闫长勋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7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王峥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