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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勇与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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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勇,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勇与被执行人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09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