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定富,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瑞,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孔定富与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瑞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张瑞在金融机构存款88379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正军
书记员:段军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