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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定富、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襄法执字第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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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定富,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瑞,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孔定富与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瑞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张瑞在金融机构存款88379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正军

书记员:段军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