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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坤江与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吴江执字第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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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坤江。被执行人王海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

3)吴江开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居民身份证号4223261978********) 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为:苏ET7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顺福

书记员:莫利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