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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沈苏执字第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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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车某某。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5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苏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金淳道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