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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鸿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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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鸿雁,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被执行人青岛纳爱斯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鸿雁与被执行人青岛纳爱斯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5474.42元。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执行案款5474.4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