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万民,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苏亮,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苏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亮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苏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42.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小丽
书记员:王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