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淑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恢执字第11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淑平,女,住文登市。被执行人高超,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平与被执行人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