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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尚学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利执字第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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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华亭,男,汉族。被执行人尚学岭,男,汉族。

关于王某、王华亭与尚学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利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尚学岭在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无牌五征牌五轮农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